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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介
    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管委会”)作为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,是公积金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的重要保证。其组建原则在新颁布施行的《条例》中已明确,即三个三分之一原则: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、财政、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 1/3 ,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 1/3 ,单位代表占 1/3 。
    为使管委会委员能履行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的职责,能够代表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意志参与决策,对管委会委员的产生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了广泛、细致的推选工作。依据省政府的批复(赣府字 [2002]62 号)和省政府《关于同意南昌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批复》(赣府字 [2003]23 号), 我市管委会委员代表人数目前为 30人,其中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、专家代表、人民银行代表占 10 人,单位代表 10 人,工会、职工代表 10 人。市政府副市长黄春平为管委会主任委员,市人大副主任白波、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光华、市房管局局长郭毅、江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罗时跃、南昌铁路局局长助理龙京为副主任委员。
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范围
1 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,并监督实施;
2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;
3 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;
4 审批本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、使用计划(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);
5 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;
6 审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、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;
7 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;
8 听取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、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、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情况审计的通报,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;
9 审议住房公积金呆、坏账核销申请;
10 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、副主任人选,对不称职的主任、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;
11 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。
[第一届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组成]
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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